指导企业打造和健全内部薪资分配规范
加大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薪资支付行为
对发放薪资有困难的企业开设薪资预留户
指导企业打造薪资支付预警规范
(一)指导企业打造和健全内部薪资分配规范
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指导企业打造健全的内部分配规范,分配规范不健全的应督促其尽快修订和补充;分配规范不完善的,应督促其根据河南劳动厅豫劳薪[1995]3号《关于企业打造基本薪资规范的指导建议》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21号《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规范改革指导建议》的需要,尽快打造内部薪资分配规范,使薪资分配政策化、规范化。
(二)加大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薪资支付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薪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薪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对〈薪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省劳动厅豫劳[1995]34号《关于转发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公告》的规定,按时足额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薪资,不能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薪资。对违反薪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应按《河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置。尤其是恶意拖欠职工薪资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号《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建议的公告》中“对恶意拖欠职工薪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置”的规定实行。
(三)对发放薪资有困难的企业开设薪资预留户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省经贸委豫劳[1996]102号《关于开设薪资预留户的公告》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贯彻实行状况应加大监督检查,对符合开设薪资预留户条件而没开设薪资预留户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开设,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已开设但没落实的要监督企业抓紧落实;对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实行的,要准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
(四)指导企业打造薪资支付预警规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质,打造企业薪资支付预警规范,准时学会企业薪资支付状况,实行分类指导。凡有拖欠职工薪资的企业,应督促企业积极筹备资金,以降低新的拖欠;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应督促企业拟定补发计划;对个别恶意拖欠职工薪资的,应按国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置。
[详见河南劳动保障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职工薪资支付工作的公告》(2003年2月25日豫劳社劳资[2003]6号)]